关于康复会所的介绍 2
讨论一:会所的会籍与自愿性——会所的自愿参与性质
笔记:伊万
《会所的自愿参与性质》
作者:马克.格里克曼,(曾经的会员)曾任纽约活泉之家的内部培训协调员
会所-核心原则&准则:自愿参与。
作为会所的常规,它是无容置疑的。 正因如此,常规-被忽略-就像吃饭是常规一样-人们视其为理所当然- 未被明确理解它的深刻内涵和意义 误解的产生-原因-导致重大问题的根基发生动摇
作者身份:精神康复者-会员 感受: 不能强迫当事人做事-只能按照自己的情况做事 进步-步骤:社交圈-承担责任-过渡就业
笔者内心的呼唤: 我们所承受的残疾的痛苦,绝大多数人是肉眼看不出来的。
与肢体障碍不同-警长不能从外表判断。 故此:我们不知道他们能做的于不能做的(会籍自愿性的发端)-允许他们有自主权-根据情况参与活动
笔者:理解善意的社工职员们为何强制当事人参加活动 社会的制度化、机关化、规章化、程序化、条理化—— 学校有规定、医生会开处方、雇主会提出要求
BUT 虽然——但是 会所 不是学校、不是医院、 更不是工作场所
而是 一个充满机会的中心—— 大量互相接触的机会、工作的机会
HERE-在这里 选择权-以人为本- 是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话事权- 自己的自主性- 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
换句话说-就是可以说“不” 可以SAY NO
在会所里-会员被需要、被接纳、被期待—根据他们的自主性原则和自身各具不同的状况-像其他成年人一样-选择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机会和关系
选择权-是对人的尊重-是会籍自愿性原则赋予会员的基本权利-也是会所成功的重要因素(KEY FACTOR)
同时:自愿参与权利-伴随-责任的担当
性质:透过相关计划(会所原则设定的各项活动),建立这样一个环境(良好关系&充足的机会)-作为会所成功的基本原则和基础-会员参与活动与否(尤其是只工作-完完全全不应该受到人为订立的参与准则的影响)-也就是说,权利是天然赋予会员的,但他是否参与工作去承担责任并不受会籍限制,会籍带来的承担责任不是必然的,会籍不会强制会员承担责任,会籍更强调的是对会员的期待他自主性自愿性的去承担责任。否则的话,此种强迫的责任会造成巨大的反弹,因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和责任,我们可以对自愿承担责任的会员进行道德上的嘉奖和赞赏,但是对于认识不到或无法完成工作或活动或者说看起来应该能够干更多活动的会员来说,我们没有丝毫的借口去谴责他们所谓的“毫无朝气”和“懒惰”。我们对人性的美好是充满期待的,但也对人性的不足之处充满的包容和宽待之心。
例子:指定最少参与时间或日数不仅达不到目的,会严重降低会员作为自己是主人公的感觉和角色认同,以人为的规则去规管出席次数也会把真正问题隐藏,更会使会员反感,是会所自主性和积极性氛围受挫,更不能满足会员最基本的对最基本社交和劳动获取自尊和自信的要求。
总结: 会员-基于自主性的权利-有权利SAY NO.
会所看问题的角度: 以人为本、全面、多维度 考量:参与和动机
当会员说“不”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我们做什么事(才能令他们不再说不),在提供什么活动和服务(才令他们不再说不), 绝对不是强制他们参与, 否则:伤害会员的最基本的主观能动性。 本质上:损害了会所建立的目的和运作。
轻视会所的自愿参与性质,把以下问题看起来是肤浅的表象——会员懒散、缺乏上进心、不愿劳动、不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放任自流、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自食其果、人生输家。等等标签化,让会员抬不起头, 因为我们深知,如果不是这样的病,我们本不该如此。这种有色眼镜带有深深的歧视和不公。根深蒂固的存在于我们这个强调所谓和谐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平等却并非如此的社会里。
这只能导致:hey,哥们儿,姐们儿——你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决定。
在上一次到两次的所谓“提高会员的积极性”的尝试中,尤其是在希望能够让会员尝试其他工作的打算中,遭受惨败,让我深深地感到,会员们现在所干的活不能用多与少,种类相同或变化来判定,而是现如今的工作是他们经过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深深认知和感受到的对自己康复深具积极意义的自愿性自主性原则权利下的天然选择,所以,遭到强烈的阻力和反抗。无果而终。
因为,我违反了他们的康复利益。
总结:将会员吸引到会所并令他们积极参与的,是良好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条条框框的规章制度。